李清川[1]
日本染指钓鱼岛意味着什么,从国际法的角度,我们如何遏止日本“窃取”的企图。沈宏罡博士认为,钓鱼岛的实际价值并非只在岛屿本身。
1992年联合国公布了《国际海洋法公约》,有“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为其经济专属区”的条款,而钓鱼岛的实际价值便在于以钓鱼岛为中心,直径为400海里的辽阔海域以及此海域内的海洋资源。
事实上,钓鱼岛列岛海域蕴藏着巨大的资源——1967年联合国调查发现,钓鱼岛海域蕴藏着数量巨大的海底石油和天然气。
此外,钓鱼岛所处的地理位置极具战略价值,它尽管距日本本土达1000余海里,但距中国台湾基隆仅百余海里。日本一旦占有了钓鱼岛,就可以跨过数千尺深的海沟而登上东海大陆架,再加上其所宣示的200海里经济海域,这样不仅形成与我国经济海域发生重叠的现象,而且对于我国正在积极从事的东海大陆架油气勘探等海洋资源开发,亦可坐享其成。
常玉杰先生认为,日本多次登岛并且阻碍我渔民作业主要出于对钓鱼岛“时效取得”的考虑。所谓时效取得,是指一国在足够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而最终取得该土地,即使这块土地最初是以不正当或非法的方式占有的,只要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被他国所反对或由于外来因素而中断时效,那么这个国家就取得了对该土地的主权。
他介绍,在世界上的几个岛屿领土争执中,海牙国际法庭曾经作出的判决值得注意——1933年海牙国际法庭裁决丹麦和挪威关于“格陵兰东部领土”的主权争执案,虽然挪威人在格陵兰东部居住,但“挪威人的活跃程度不及丹麦人”,因此法庭判定丹麦人拥有整个格陵兰主权。
近年来,日本海上保安厅一直对钓鱼岛一带海域进行着实际警戒。
根据国际法一般原理,“继续长期”的时效认定一般为50年或100年,从1972年美国将钓鱼岛“归还”给日本开始,迄今已近30年。常玉杰先生认为,在此期间,应当从中断时效计算的角度,阴止日本对该岛继续长期的实际控制,以确保日本不能窃取钓鱼岛的主权。
(《党政论坛》,2003年12期)
[1] 作者供职于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为《新民周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