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彩云 洪萍[1]
摘要 众所周知,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钓鱼岛特殊的法律地位及主权归属,进一步证明钓鱼岛是中国固有的领土。
关键词 钓鱼岛 法律地位 主权归属 先占 时效
钓鱼岛位于北纬25º44′至北纬25º56′,东经123º30′至东经124º34′之间,包括5个无人居住的岛屿和三个岩礁,总面积约6.5万平方千米,中国称为钓鱼岛或钓鱼列屿,日本则称之为尖阁群岛[2]。钓鱼岛面积虽小,但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角度来看,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主权归属意义重大。
一、钓鱼岛的法律地位
1、钓鱼岛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第121条第2款规定:岛屿与其他陆地一样在其周围可以确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管辖和控制,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拥有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专属权利及沿海航行及贸易的专属权以及属地管辖优越权,等等。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毗连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在这个区域内可以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如:放置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这些规定的实质是沿海国主权的延伸,是沿海国为了维护本国的主权和法律秩序需要对违法者进行追究和惩罚。
2、钓鱼岛没有自己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1)《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或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超过二百海里的最长不应超过350海里。钓鱼岛位于中国台湾东北、日本冲绳西南,距离台湾约120海里,距离冲绳首府大约230海里,距离中国大陆约200海里,从地质构造看位于中国大陆架边缘,其东西与日本琉球群岛之间隔着深达6500的琉球海沟。[3]因此,钓鱼岛本身处于大陆架边缘,而且位于亚欧板块与太平洋板块交界之处,实际上是中日两国大陆架的分界点,根据《公约》规定的自然延伸规则,钓鱼岛与中国大陆同处于一个大陆架之上。再加上钓鱼岛自古是中国领土,日本近年来的实际控制行为并不影响钓鱼岛的大陆架地位,因为《公约》还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决定于有效或象征性地占领或任何明文之公告,这是沿海国的固有权利。所以,钓鱼岛没有自己的大陆架,它位于中国大陆架上。
(2)《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钓鱼岛中的岛屿要么无人居住,要么是岩礁不适合人类居住,所以不能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正如没有大陆架一样,钓鱼岛也没有专属经济区。因为沿海国一旦宣布建立专属经济区,则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应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不存在只有专属经济区没有大陆架或只有大陆架没有专属经济区的情况。
尽管钓鱼岛是弹丸之地,但如果被用作划界的基点,则可以为主权者带来11700平方海里的海域,经济发展前景可观,军事价值显著。它处于近海远海渔业资源的交汇处,海产资源丰富,渔业可捕量达15万吨,岛上还有珍贵的药材,在钓鱼岛海域还发现石油储量极其丰富,估计可达737至1574亿桶,有人甚至断言钓鱼岛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4]。除石油之外,钓鱼岛海域附近还探明有深海多金属结核和天然气水合物等重要矿物质。因此在经济方面它是走向海洋的桥头堡、通向内陆的岛桥。在军事方面,钓鱼岛虽然不适合驻军,但适合建造电子跟踪设备及其他军事设施,所以它是“不沉的航空母舰”。
二、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正因为钓鱼岛极具潜力的经济价值和军事价值。尽管中日两国政府都不愿意看到钓鱼岛问题影响双边关系,但事实上,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已经成为两国关系中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特别是最近日本新审定并获准使用的历史教科书,竟称该岛为“日本领土”,并将它纳入日本“保卫圈”之中[5]。日本这些行为激起了中国人民的愤怒。历史的发展、国际法的规定都证明了一个事实:钓鱼岛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
1、历史发展证明,中国首先发现了钓鱼岛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管理,符合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先占原则。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的领土取得方式[6]。钓鱼岛的发现最早可追溯至隋朝时期。那时中国的台湾与钓鱼岛临近另一个国家——琉球,隋炀帝曾派使者朱宽召其归顺,后来又派陈棱、周镇州等率兵攻打琉球时途经钓鱼岛。明朝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中有关于钓鱼岛的详细记载。这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于1884年发现钓鱼岛要早400多年。明朝中期戚继光抗击倭寇是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尤其是1654年,清朝康熙帝册封琉球王为尚质王,要求琉球两年一进贡,称中国为父国,使用大清年号,加强对台湾、钓鱼岛的管理。明清期间的多幅海疆图也清楚标明了钓鱼岛是中国的一部分[7]。这些历史资料证明:中国不仅最早发现了钓鱼岛,而且在钓鱼岛行使了主权,完全符合国际法中关于先占原则的规定及条件。这种结论同样得到了日本学者的支持。1972年日本井上清教授在其著作《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一书中指出:作为一名历史学家,经过查阅历史文献之后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
2、根据1958年《大陆架公告》、1982年《公约》的规定,钓鱼岛下属大陆架属于中国所有。如前所述,钓鱼岛没有自己的大陆架,它位于中国大陆架之上,根据自然延伸原则,中国大陆架可以长达200海里,钓鱼岛正好位于这个范围之内。
3、日本试图通过时效取得钓鱼岛主权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首先,钓鱼岛目前被日本实际控制是日本使用非法手段所造成的非法事实。l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中清政府战败,被迫签订了《中日马关条约》,把台湾及澎湖列岛(包括钓鱼岛)割让给日本。二战中后期,美英等国发表《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明确要求日本归还台湾及澎湖列岛等土地。日本战败后宣布无条件投降,接受《波茨坦公告》,却未按《公告》行事,反而同美国签署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冲绳连同钓鱼岛交给美国托管。当时中国即提出了抗议,因为钓鱼岛是台湾岛的附属岛屿,不是冲绳岛的附属岛屿。日本本国的法院判例证明了这一点:1941年冲绳与台湾因渔业问题就钓鱼岛归属发生争执,日本东京法院就将钓鱼岛判给了“台北州”管辖[8]。《旧金山和约》关于钓鱼岛的处置违反了《波茨坦公告》,也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准则,侵犯了中国主权,因为任何国家不能处分不属于自己的领土,所以,《旧金山和约》是无效的。而美国偏偏置国际法于不顾,于1971年再次和日本签订“归还冲绳协定”,强行将本来属于中国的钓鱼岛的行政权一并交给日本,为日本实际控制钓鱼岛提供便利,也为中日钓鱼岛权属之争埋下隐患。其次,日本不断地制造事实,试图由实际控制变成实际取得,从而时效取得钓鱼岛的主权行为,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时效在现代国际法中找不到存在的根据,并没有成为一致公认的制度,只是国际法院判例承认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9]。即使如此,日本的时效行为也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众所周知,由于上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国内爆发内战,国民党败退台湾,想凭借台湾海峡与大陆对峙,伺机反攻,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实际上丧失了对台湾及其附属岛屿、附属海域的实际控制权。又由于近年来台湾岛内台独势力甚嚣尘上,台湾当局为了谋求台湾独立,不惜出卖国家主权,暗示日本如果能帮助台湾独立,台湾可以满足日本对钓鱼岛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日美将台湾纳入日美安全保障体系,而台湾则默许日本加强对钓鱼岛附近海域的巡逻,在岛上兴建、维护直升机场、灯塔等设施。日本还重金向日本民间租借钓鱼岛,宣布接管灯塔等,旨在强化实际控制的同时,增加国际社会对其钓鱼岛主权诉求的同情和认可,以达到时效取得的目的。对此,中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这种抗议可以构成日本依时效取得领土的障碍。因为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台湾当局的默许行为不是国家主权行为,不产生国际法上的法律效力;其次,现代国际法中规定时效取得必须是以和平、无争议、持续长期的实际控制为前提,我国政府的抗议行为表明钓鱼岛的主权一直处于争议状态,使得日本政府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中时效取得的规定。第三,国际法还规定,对有争议的领土,单方面宣布主权,并不产生国际法上的效果。所以,日本想通过时效取得钓鱼岛的主权,没有国际法上的根据。
尽管日本依现有的条件暂时无法取得钓鱼岛的主权。但是日本政府的行为足以提醒我们,如果再不采取行动,那么很有可能在将来的某一天我们会永远失去钓鱼岛。我们必须捍卫国家的每一寸土地。我们只有用实力和决心,告诉世界和日本,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同时也要加强对岛屿的管理。无论是钓鱼岛还是东海、南海的岛屿,防止其他国家借时效原则窃取我国领土。
(《党史文苑》,2005年10月)
[1] 戴彩云,单位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洪萍,单位为江西青年职业学院。
[2] 马呈元:《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3。
[3] 马呈元:《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3。
[4] 杨晓陆:《中国在钓鱼岛之争中的态度及对策》,http//www.dajun.eom.ca(2005年3月10日)。
[5] 徐冰川:《钓鱼岛被列入“防御”范围》,《信息日报》,2005年1月17日。
[6] 赵建吏:《国际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85页。
[7] 《日本公然“抢夺”钓鱼岛独岛》,《江南都市报》,2005年3月31日。
[8] 香港《文汇报》,1996年8月18日。
[9] 马呈元:《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