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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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辉[1]内容提要 文章认为从国际法方面看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日本所主张的“无主地先占”原则根本不能成立。根据联合国新海洋法和国际司法判例,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亦不具有划界效力。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应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的原则。在和平解决争端的前景下,钓鱼岛问题面临三种可能的选择。关键词 中日钓鱼岛争端 国际法 时际法原则 公平原则 和平解决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由5个无人居住的小岛和3个小礁组成,其位置约在台湾东北120海里,西距中国大陆和东距日本冲绳各约200海里。岛屿附近水深100至150米,与冲绳群岛之间隔有一条水深1,000至2,000米的冲绳海沟。整个群岛面积为6.3平方公里,其中以钓鱼岛面积为最大,约4.5平方公里。钓鱼岛争端的产生与70年代末关于钓鱼岛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的“埃默里报告”的发表有关。[2]自那时起,中日双方在岛屿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斗争日益激烈。进入90年代后,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双方斗争更加尖锐。从双方争论的情况看,中国(包括大陆和港台)学者多偏重于从历史和地理角度来论证“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3]这与日本学者侧重于国际法意义上的论述殊途而不同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除分歧的难度。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对此争端及其解决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