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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伶伶[1]内容提要 中国在15世纪最先发现钓鱼群岛。根据当时国际法上的发现即占有的“先占”原则,钓鱼群岛成为中国领土。此后数百年间,中国政府和民间对钓鱼群岛进行了有效的统治和开发,使对该群岛的主权得以有效存续。日本1895年占领钓鱼群岛不符合“无主地先占”要件,不具备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法理前提;中国政府和民间的抗议行为在国际法上使日本欲以时效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企图无法实现。中日两国应依据国际法寻求和平解决钓鱼群岛问题的最佳途径。在主权问题彻底解决之前,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是积极务实的做法。关键词 钓鱼群岛 主权归属 先占原则 时际法原则钓鱼群岛位于中国台湾东北的东海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岛屿及几个岩礁组成,其陆地面积共计6.5平方公里。钓鱼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然而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被日本占领,二战后根据《开罗宣言》日本理应将其归还给中国,但由于外来因素的干扰,钓鱼群岛一直未回归中国。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中日之间就钓鱼群岛主权问题冲突不断,已经成为影响中日关系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中日两国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21世纪,依据国际法和平解决钓鱼群岛主权问题已是大势所趋。本文拟从国际法角度对钓鱼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进行客观的探讨,以期对解决钓鱼群岛问题有所裨益。一...